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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08年度经济适用房扩面供应公告

常州房天下  2008-05-29 13:44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有计划地逐步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常政发[2008]66号《常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精神,决定继续对我市(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困难家庭、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和“劈户”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现公告如下:

一、申购条件

1、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申购条件(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满3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4)家庭年总收入低于3.6万元或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困难家庭的申购条件(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满3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4)家庭年总收入低于3.6万元或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5)属于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

3、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购条件(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满3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4)家庭年总收入低于3.6万元或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5)持有市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4、“劈户”困难家庭的申购条件(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满3年;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

(3)家庭年收入低于3.6万元或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5)“劈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必须先行与同住家庭达成相互转让协议、受让协议,征得房屋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并户手续。“劈户”双方达不成并户协议的,但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按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申购。

二、申购程序

(一)申请家庭到所在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申请。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收入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均为原件),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办理预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常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审核表》的要求到相关单位签章:

1、申请家庭年总收入或月收入状况,以部门、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签章为准。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资部门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2、持有低保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到所在区民政部门签章;持有特困证或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劳动模范家庭到市总工会签章;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到市残联签章;“劈户”家庭到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签章。

(二)审核和公示。签章后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间将《审核表》及相关材料送到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经走访调查并初审后进行社区资格公示。经初审或资格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确定各类申购家庭比例。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提供的总房源和各类家庭的预登记家庭数量,确定低收入家庭和劳模、残疾人、“劈户”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房源比例。

(四)公开摇号。公示无异议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总工会、民政局、公证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摇取购买号(也是选房顺序号)产生购房人,发放选房通知书;公示无异议的劳模困难家庭、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劈户”困难家庭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摇取顺序号的方式产生购房人,发放选房通知书。

(五)公开选房。低收入困难家庭、劳模困难家庭、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和“劈户”困难家庭凭身份证,按选房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房。

(六)签订合同。选定住房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统一的《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到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三、付款方式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购房款由申购人自行解决并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人在取得《准购证》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订合同和缴纳首付款的,视作自动放弃此次购房。该申请家庭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一次性付款(含银行按揭),按总房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优惠30元;分期付款的,除不能享受房价优惠外,申请人缴纳30%首付款后,剩余房款分二次付清,单体主体结构进度至一半时,再付总房价的50%,房屋单体主体结构结顶时付清剩余房款。申请人不付款的,建设单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四、有关事项

(一)供应量、价格及房源坐落:2008年供应的经济适用房总房源为1400套,其中1360套为正在建设中的飞龙新苑和蓝天新苑,建筑面积平均在75平方米左右,销售基价暂定为每平方米2800元(最终以市物价局审定为准);40套为已经封顶的景秀世家,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销售基价为每平方米2680元。向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供应的房源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购的情况确定。

(二)预登记时间及供应安排:2OO8年5月12日至2OO8年6月13日向社会接受申请登记;2OO8年8月1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常州日报上进行公示;电脑摇号、看房、选房的时间另行通知;看房、选房结束后发放准购证;申请家庭凭准购证与市经济适用住房中心签订购房合同。

(三)申请家庭同时符合申请条件二类以上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物业管理等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地址及咨询电话:

天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九洲环宇1811房间;88119706

钟楼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西横街2号;86801150

戚墅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成济路68号;88772244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处:85682875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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