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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具备何种条件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常州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7-21 08:39

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瞻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具有本市市辖十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需作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辖十区城镇户籍(不含从化、增城两县级市,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不含蓝印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3、购买的住房;

4、已出售的住房;

5、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已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住房或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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