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辖十区城镇户籍(不含从化、增城两县级市,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不含蓝印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3、购买的住房;
4、已出售的住房;
5、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已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住房或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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