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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实施办法公布 租金须在市价八成以下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2-09 16:55

[摘要] 广东省政府7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配套政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新建的成套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以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符合条件

公租房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目前广州、深圳正研究制定相关标准,使外来务工人员也能申请公租房。

●保障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在60㎡以下。

●租金:由各地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租期: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资格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退出机制: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及时报告并退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政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须按市价付租金。

●违约:可按市价2倍收取租金。拖欠租金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广东省政府7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配套政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新建的成套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以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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