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4028公顷(6.0420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新闸街道前进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4028公顷(6.0420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为常州市2011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地块二十三,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
二、拟征土地位置:
新闸街道前进村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根据常政发[2011]58号及常政发[2004]183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按照《常州市征地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相关标准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的规定予以补偿:(1)一类地区(武进、新北、钟楼、天宁、戚墅堰区)每亩1600元;(2)鱼塘、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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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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