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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将对闲置土地征缴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

财新网  2012-06-07 19:24

[摘要] 国土资源部今日(6月7日)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决定书》后,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今日(6月7日)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决定书》后,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明确提出,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认定书》。同时公开闲置土地位置、使用权人、闲置时间、原因等信息。

对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二次利用,《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委托单位或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等办法重新利用。

《办法》同时明确,因未按照约定将土地交付使用权人、土地利用规划修改、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政府其他行为等六种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适当方式处置,不缴土地闲置费。

对于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行为,《办法》表示,此行为一经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办法》特别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如违规办理土地登记,将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将在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2011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1年,国土资源部共收回闲置土地2393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16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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