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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 建保障房需加速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2-08-06 18:31

[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66号)……

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6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市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第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上市交易:

(一)以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人已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

(二)非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5年(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下同),并已缴清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

(三)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该房其他申请人已签署同意出售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情形。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已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不再缴纳差价。

第七条 非货币化补贴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第八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计价依据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物价部门共同确定,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人全额退还的补贴款项和缴纳的差价等相关价款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填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交易双方到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受让人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办法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交纳规定的差价或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存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回购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下达《常州市市区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第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十七条 金坛、溧阳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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