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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买房租房六大骗局:低价代购型高租低转型等

检察日报   2013-06-03 16:29

[摘要] 中国人大多都有一个安居梦,尤其在当前房价高企的大背景下,房子更成为衡量生活质量高低的一把重要标尺。有的家庭倾其所有甚至预支今后几十年的收入来买房,有的实在买不起就只能租房。但就在这买房、租房的过程中,却有不少人掉入了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中。

中国人大多都有一个安居梦,尤其在当前房价高企的大背景下,房子更成为衡量生活质量高低的一把重要标尺。有的家庭倾其所有甚至预支今后几十年的收入来买房,有的实在买不起就只能租房。但就在这买房、租房的过程中,却有不少人掉入了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中。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办理的房屋买卖、租赁中发生的诈骗案件,总结分析了6种“房骗”作案手法,提示民众在购买和租赁房屋时要多加防范。

A.房屋买卖中的骗局

骗局一:低价代购型

案例:段某谎称自己认识某知名楼盘的设计师,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内部价买到房子。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段某带着被害人到售楼处看房,并私刻开发商的公章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了被害人首付款近40万元。

检察官评析:此类案件的被害人通常是一个群体,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骗子除了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还会索要打通关系的“疏通费”。在这种骗局中,骗子往往声称自己是房地产从业人员,或者认识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可以通过特殊渠道以内部低价购买住房。当购房者信以为真后,他们就会伪造合同及开发商甚至是政府的公章,诱骗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从而骗取高额房款。

骗局二:冒充房主型

案例:王某谎称自己的父母是国家外交人员,并担任重要职位,在购房人面前给自己树立了“官二代”的形象,让购房人有安全感,从而对其产生信任。自2010年7月开始,王某委托朋友通过中介公司,以其朋友的名义与多名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包括丽水嘉园、合生国际花园、观湖国际、泛海国际等高档小区的商品房,然后冒充房屋所有人将这些房子低价出卖,骗取20余名被害人1000余万元。

检察官评析:此类案件占了全部涉房诈骗案件的近一半。骗子往往会租下大量的房屋,谎称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将其租赁的房屋进行转卖。在作案中,骗子经常谎称自己系“官二代”、“富二代”,使被害人放松警惕。由于犯罪手段的特殊性,此类案件绝大部分都伴有伪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行为。

骗局三:一房多卖型

案例:王某名下有某小区的住宅一套。2009年6月,他以18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陈某,陈某付完60万元首付款后,双方约定王某先归还银行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并未还贷也未按期办理过户。同年11月,王某又将该房屋以2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二位购房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100万元的首付款,但由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归还银行贷款,致使该房屋无法解除抵押,因此也无法办理过户。2010年1月,王某又以24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位购房人,收取其首付款145万元。

检察官评析:此类案件较为少见。由于近年来房价飞速攀升,很多人便以卖房为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骗子以自己真实所有的房产为交易标的而实施诈骗,由于本人系真实房主,故极具隐蔽性,购房者难以及时发现被骗。

骗局四:中介骗卖型

案例:吴某以前在房屋中介公司工作时,曾经帮助顾客金某租住了一处房屋。后来,金某委托吴某再帮她买一套房子。2010年11月,吴某对金某谎称自己所租住房屋的房主急需用钱,愿意将该处房产以75万元的低价卖掉。金某动了心,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四次交给吴某75万元购房款,吴某伪造了一张该处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了金某。2011年7月,金某住进了购买的房子里。结果到了2012年10月,真正的房主来收房,告诉金某这套房子从来没有出卖过,吴某是从自己这里租的,现在出租到期要收回。金某这才知道被骗了,一查吴某为其办理的房产证也是假的。

检察官:中介掌握着大量房源,熟悉房屋买卖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办理程序,并且知晓房主的具体信息和购房者的需求及资金能力,这类案件中,一些不法房产经纪人会伪造房主的房产证,将本来用于出租的房屋低价甩卖。

B.房屋租赁中的骗局

骗局一:高租低转型

案例:2010年10月,白某租到一处房屋,租期为5个月,月租金2200元。当月,白某就在网上发布出租这处房屋的信息。同年11月,白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房产证,以每月18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收取其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计2.36万元。

检察官:此类案件是房屋租赁类诈骗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骗子往往从房主、中介手中租到房屋,或是短期承租,或是在租赁期即将届满之时,将房屋低价转租给他人,并且采用半年付或年付的方式,骗取租客的钱财。

骗局二:冒充房主、中介转租型

案例:杨某和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4月,杨某应聘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在工作中拿到了一处房屋的钥匙,并对外发布该处房屋的出租信息。宋某则伪造了姓名为“牛俊伟”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被害人王某看到房屋出租信息后,与杨某接洽房屋租赁事宜。后宋某以房主牛俊伟的身份、杨某以房产经纪人的身份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向宋某支付房租及押金共计4.03万元。

检察官:此类案件中,骗子在租得房屋,或利用其他方式得到房屋使用权后,一般会伪造房主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并通过网络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将房屋转租后携款潜逃。

C.检察官分析涉房诈骗案件的诱因和对策

记者获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涉房诈骗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办案检察官指出,房屋买卖利润高、交易信息不对称、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是催生此类犯罪的三大诱因。

近年来,北京等大中城市房产价格持续上涨,很多人都希望能够以所谓内部价、极低价购买到称心的房子。办案检察官说,由于经济适用房或者单位集资房价格相对低廉,不少中等收入家庭不符合购买经适房的条件无法购买,便希望通过关系购买到内部价或者低价房;同时,一些有购买资格的人因为房源紧张买不到房,便也想寻求一些私人关系买到低价房,这为涉房诈骗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滋生土壤。

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引发涉房诈骗的又一诱因。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几乎垄断了整个二手房交易市场信息,消费者缺乏有效途径获取房屋产权归属、是否抵押等重要信息,这就为不法分子冒充房主卖房,或者真房主一房二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检察官指出,涉房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有贪利心理,明知房屋售价或租金低于正常市价仍然购买或租赁,结果落入了骗子的圈套。

如何防止在购买或租赁房屋中被骗?

检察官建议,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其次不要轻信承诺和保证,而应多方核实信息,一方面要听取房屋出售人的陈述,查看其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的原件,必要时到相关部门核实证件真伪;另一方面,可以拿着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登记情况、有无抵押等。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要对伪造证件、印章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加大打击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建立房屋租赁信息便捷查询制度,使租房者能够利用电话、网络、手机查询等工具,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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