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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2013-08-15 00:00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科技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科技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的功能,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科技部(以下简称7部委)决定对2004年公布的重点镇(建村〔2004〕23号)进行增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增补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4年以来,重点镇在集聚人口、扩大就业、带动农村地区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不少镇已经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但总的来看,重点镇的数量偏少,一些镇出现了撤并调整,一些镇发展比较滞后,还有一批未列入重点镇范围的镇发展迅速,已成为实际工作中的扶持重点。按照推进新型城镇化对小城镇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增补调整重点镇十分必要。

重点镇区位优势明显、产业人口集聚能力较强,是县(市)域中心和副中心,在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核心的作用。通过增补调整确定一批重点镇,支持加快发展,可以为的小城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示范;有利于增加投资需求和拉动内需增长,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有利于有效转移农村人口和缓解大中城市压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增强服务城市和辐射农村的功能,推动地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重点镇增补调整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增补调整重点镇。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城、镇协调发展。重点镇增补调整要从促进城、镇协调发展出发,按照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化战略格局的要求,使重点镇数量、分布与城市布局相协调,形成合理的级配,改变城、镇发展失衡的状况。

坚持有重点地发展。通过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实施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将县域中心、副中心等优先发展的重点镇纳入重点镇范围,防止不切实际的低水平分散建设。

坚持区域和城乡统筹。落实中央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部署,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统筹考虑周边地区劳动力、政策、资金、技术等发展要素资源的配置情况,科学确定重点镇。

坚持以地方为主体。重点镇的增补调整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小城镇建设管理事权,尊重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选择,根据重点镇推荐条件,按照确定的程序,开展增补调整工作。

(二)工作目标

增补调整重点镇,使每个县(市)至少有1个重点发展的建制镇列入重点镇。将重点镇作为今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扶持小城镇发展的优先支持对象,将其发展成为既能承接城市产业转移、缓解城市压力,又能服务支持农村、增强农村活力的小城镇建设示范。

三、重点镇推荐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制镇,可作为重点镇的推荐对象。

(一)人口达到一定规模

镇区常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或镇区常住人口占县域总人口超过一定比重,吸纳县域新增城镇人口能力较强。

(二)区位优势明显

区位优势明显,地理位置优越,对外交通便捷,已明确列为县域优先发展小城镇,有较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有高等级公路直接连接。

(三)经济发展潜力大

经济基础与市场机制良好,主导产业特色明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符合集约节约、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理念,产业发展无明显土地、水资源、环境容量等方面制约。

(四)服务功能较完善

镇区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能为周边乡镇提供水平较高的教育、医疗、交通、文体等公共服务,镇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稳步延伸。

(五)规划管理水平较高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且符合实际。有强有力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稳定的技术和管理队伍,确保各类规划实施落地。镇容镇貌整洁,建设富有特色。镇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勇于探索和实践。

(六)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应用符合自身特点及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提高小城镇总体生活品质、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开展科技创新探索,为小城镇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重点镇增补调整程序

(一)原有重点镇重新推荐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重点镇推荐条件,对本地区列入2004年重点镇名单的原有重点镇进行复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原有重点镇,确定建议保留的镇,填写推荐表,连同镇总体规划重新推荐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新增补镇的推荐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确定拟新增补推荐的镇,组织填写重点镇推荐表(见附件),连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含批准文件、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纸质及电子材料各1套)、建设发展专题报告和音像资料(15以内)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确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近期拟进行调整的镇不得推荐。

(三)已推荐镇的审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部门推荐的专家,按照重点镇推荐条件,审核县级政府上报的推荐镇的材料,提出本地区重点镇建议名单,并征求省级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民政、科技部门意见。

各省级提出的重点镇建议名单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应镇的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四)重点镇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7部委专家,根据重点镇的条件和增补调整的工作原则,综合考虑对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以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支持的因素,对省级建议名单和推荐资料进行审核调整,提出重点镇名单,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原2004年公布的重点镇名单同时废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推荐资料报送汇总、专家组筹建等牵头组织工作。

五、重点镇的管理

7部委将对重点镇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重点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重点镇的建设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跟踪监测评估重点镇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发布重点镇报告,总结交流重点镇建设经验。

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王旭东、褚苗苗

电话:010-58933609,010-58933123(传真)

邮寄地址: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指导处,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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