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国土资函[2013]1002号文同意征收常州市天宁区集体土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
1、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按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11】58号执行。
2、请征地范围内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积极配合拆迁部门实施拆迁工作。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发布一星期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到所在地国土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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