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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房产"限购"那些事 条件苛刻要求相当多

中华工商时报  2014-08-21 00:30

[摘要] 房市“限购”,不独为当下热词,其实自古就有。但古代的“限购”政策和当下的“限购”相比,其出发点和目的,可以说是南辕北辙。从唐宋元几朝房产限购的发展看,这些朝代对房产的"限购政策"呈现出条件越来越严格、程序越来越繁琐的态势。

房市“限购”,不独为当下热词,其实自古就有。但古代的“限购”政策和当下的“限购”相比,其出发点和目的,可以说是南辕北辙。从唐宋元几朝房产限购的发展看,这些朝代对房产的"限购政策"呈现出条件越来越严格、程序越来越繁琐的态势。

西汉建国后不久,吕后当政时,朝廷颁布了一项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二年律令·户律》)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

如此“限购”,其原因根本不是因为当时的房价高,而是方便皇帝加强对百姓的管理,为什么这样说?

一是朝廷不希望土地兼并,因为兼并会带来社会不稳,事实上,一人想买房而刚好其邻居又想卖房的概率肯定很低,也正因为如此,西汉初年的住房交易也非常少见。

二是有利于管理和收税。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实”加“举发”手段。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你自己报,这叫“手实”。万一你为了少交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人口和房子怎么办?不怕,朝廷鼓励邻居检举揭发,揭发属实,抓你坐牢,没收你的家产,一半家产充公,一半家产用来赏给检举揭发你的邻居,以资奖励,这叫“举发”。邻居们想举发,必须知道你家的底细,于是限制你只能购买邻居的房子,这样一来,也便于邻居检举,更有利于朝廷加强管理。

到了唐朝,唐律规定:“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唐朝的购房政策和汉朝相比,就是买房不一定非要买邻居的房子,但是你买房子不仅业主愿意卖给你,而且还要征得业主的邻居同意。否则,不管你付给原业主多少钱,签订的合同多么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认的。这个政策用八个字来总结,叫做“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宋朝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宋刑统》卷13),由此观察,宋朝的限购政策比唐代还要严格,购房人买业主的房子,必须先征求亲戚和四邻的意见,他们都不买,你才有资格购买。

元朝和宋朝比较,政策差不多,但更加规范一些,元律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也就是说,买卖房子的人仅仅口头上征求亲戚和邻居同意无效,还得“立账”,即立一个凭据,让族人和邻居在上面挨个签字,大伙都不买并且同意你买时,你才能买。

从唐宋元限购政策的发展看,这些朝代对房产的“限购政策”,呈现出越来越严格,程序条件越来越繁琐的态势,这些政策,尽管限制了人口流动,阻碍了经济发展,但却符合统治者巩固自身政权的需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元朝开始,出现了一种针对特定官员的限购政策,禁止“蒙古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元朝何以作出如此规定呢?

一是蒙古人都有住房。元灭了金国、西夏、大理和南宋,从前朝那里继承了许多国有房产。在灭国的过程中,死在他们铁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为无人看管而收归国有。这样,在元朝初年,政府手里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随心所欲地分给各级官员,作为他们的办公处所或者家属院。换句话说,大多数蒙古官员都能分到房子,没必要再去购买。

二是南宋刚刚灭亡那会儿,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官员,这些人素质极低,嫌分到的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购买民房的也很蛮横,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千,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他们这样做,终于激起了极大的民愤,各地义军纷纷起兵抗元。为了抚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于是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和元朝“不许蒙古族官吏买房”相比,明清两代,限制官员买房的政策呈扩大化趋势,即朝廷禁止所有的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原因其实很简单:官员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难以查清,既然难查清,干脆就不让他们在工作所在地拥有房产。不管是谁,只要在任职地买了房,就默认他是贪污,就摘他的乌纱帽,打他的屁股,没收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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