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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那些事:各种奇葩纠纷 遇到了该怎么办?

常州晚报   2015-04-04 00:00

[摘要] 34年前他跟无子无女的叔叔婶婶签订了一份“投靠契”,约定他给叔叔婶婶养老送终,叔叔婶婶将名下一套房产给他。然而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将这份投靠契做公证,时过境迁,老人要将叔叔婶婶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遇到了麻烦。

34年前签了份养老“投靠契”,继承房产时遇大麻烦

8旬老人告了房管局,还要告村委

34年前他跟无子无女的叔叔婶婶签订了一份“投靠契”,约定他给叔叔婶婶养老送终,叔叔婶婶将名下一套房产给他。然而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将这份投靠契做公证,时过境迁,老人要将叔叔婶婶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遇到了麻烦。

34年前签的“投靠契”没人认

新北区市民朱根法今年已经80岁了。朱根法的叔叔朱生苟和婶婶言玉珍没有生育子女,1981年,在当地村委等多方鉴证下,签订了一个“投靠契”,约定由朱根法照料叔叔婶婶并养老送终,同时,叔叔婶婶的名下的三间房则归朱根法所有。

叔叔朱生苟很早就去世了。2003年,三间房拆迁,安置了一套房子位于盘龙苑。签订拆迁协议时,这套安置房在婶婶言玉珍名下。2005年,婶婶去世。

据朱根法的儿子朱先生介绍,由于是安置房,那套安置房一直过了10来年时间到去年才能办理房产证。因为手中有1981年的那份“投靠契”,朱先生觉得办理房产证应该是件简单的事情。

然而,房管部门却告诉他,投靠契没有经过公证,不能办理房产过户。而朱先生去办理公证时,公证人员的说法,再次让他感到担心。公证人员说,因为言玉珍老人已去世了,已经没办法做继承公证了。

前前后后跑了好几个部门,房子始终不能过户。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好起诉到新北区法院。

庭审中出现转折,原告当庭撤诉

朱根法老人因为年岁较大,他儿子朱先生代为出庭。朱根法老人在起诉常州市房管局的诉状中提出,房管局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判令其纠正行政不作为,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庭审中,常州市房管局表示,办理这种房产继承过户,按照相关法规,需要有继承公证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常州市房管局认为,原告方既没有公证也没有法律文书。“投靠契”到底是赠予协议还是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不明确,如果是赠予协议,需赠予双方共同出面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如果是遗赠扶养协议,这份文书应经过公证,或者经法院确认。其次,拆迁协议显示被拆迁人仍为原告的婶婶言玉珍,这与投靠契内容不符合。

原告方则当庭出示了写于34年前的那份投靠契。接下来,原告方出具的一份“民事调解书”,让庭审发生了“大反转”。

看完这份民事调解书后,被告常州市房管局当庭表示,可以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得到这一答复后,原告方当庭撤诉。

为解决问题,不得不做“案中案”

原来,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的是一份民事调解书,由新北区法院于2月11日作出。调解书的原告是朱根法,而被告是老人所居住的村委,调解书明确,在1981年朱根法老人和叔叔婶婶签订投靠契,为叔叔婶婶养老送终,而对方把房屋归朱根法所有。朱根法老人要求村委承认投靠契的真实性,让村委将叔叔婶婶的那套房屋“归还”给他。

经法院调解,安置房产权归朱根法所有。

为何有这样一起“案中案”呢?本案的承办法官赵旦介绍了个中原因。赵旦表示,由于该案很特殊,庭审前,法庭作了大量调查走访工作。按照法规,在没有公证或者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言玉珍的房子确实不能过户给朱根法。言玉珍是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如果她的房子无人继承,则房子可以由集体组织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朱根法将集体组织即当地村委告上法庭,要求归还产权。这就有了这份调解书。

在这起告村委的案件中,法官找到了1981年订立投靠契的一位证人。此外还查证,言玉珍确实无子女,也无其他继承人,没有潜在的继承纠纷。经过调解,村委同意将房产归朱根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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