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来务工人员小郭在2012年年底,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为了保险起见,她还特意找了一家中介公司,帮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然而现在都已经是2015年了,小郭已经付了一大半房款,房子却迟迟没有顺利过户。那么,这其中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差错了呢?
外来务工人员小郭在2012年年底,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为了保险起见,她还特意找了一家中介公司,帮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然而现在都已经是2015年了,小郭已经付了一大半房款,房子却迟迟没有顺利过户。那么,这其中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差错了呢?
小郭说,她来常州打工十年有余,为了能在常州安定下来,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就在网上开始寻找合适的房源。经过一番搜索,她找到了刘某的房子。湖塘莱蒙城19幢2902室,30多平米,商量下来的价格为239810元,小郭觉得还不错,打算将这套房子给买下来。“我们协商定下来,准备签合同的时候,因为我不太懂,就找到中介,叫他在中间给我起到一个审核资料、担保的作用。”
小郭所找的中介公司为常州市满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莱蒙分公司,有了中介在其中把关,小郭也算是放心了。2012年12月31号,小郭和刘某,在满意房产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在乙方小郭第三次,也就是2013年1月15号付房款后两个月之内,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当天,小郭还付了1800元的中介费。
之后,小郭陆陆续续分三次付给刘某共14万元的房款,刘某也把房屋钥匙给了小郭。不过,刘某一直没有遵守承诺,将房屋过户给她。
就这样,事情一直拖到了2014年。无奈之下,小郭决定将刘某告上法庭。而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小郭说,她发现刘某的这套房子不仅没有办理房产证,银行还有抵押贷款,将近12万元左右。
对于卖方刘某不认账,小郭认为,中介公司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签订合同前,并没有起到监督把关的作用。“如果早一点说没有房产证,我也不可能冒这个风险来买这个房子。”
不过,满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莱蒙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称,当初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小郭,该房屋没有房产证土地证,并在买卖合同的后进行了注明。同时,按照正规流程,付首付款时,应该有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不过,当时小郭付房款时,都是直接和刘某约定时间,并没有工作人员的陪同。
满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莱蒙分公司工作人员郑理科表示:“当时,我们签约经理很明确地告诉过她。还明确地写在上面了。就怕到时口说无凭。”
而小郭则说:“我并不知道这个情况,他们就说这个条款是公共的格式,你就签吧。然后我就签了。”
律师张菁认为:“如果中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向买房人如实告知了房屋的相关情况,那么相应的责任不应该由中介来进行承担。”
由此看来,中介公司在整个事件中,已经规避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对于小郭目前遇到的问题,律师建议,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房者履行合同条款,将房屋过户。不过,在这里我也想说两句,既然中介说,这房子是小郭私下和房主完成协商房价、交付首付款等事宜的,那么,作为中介公司,你收了1800元的中介费用,究竟帮买房者做了哪些实实在在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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