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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首批:常州市地方性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常州晚报  2015-08-02 01:00

[摘要]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7月31日正式决定: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市成为了《立法法》修改后省内首批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城市。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7月31日正式决定: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市成为了《立法法》修改后省内首批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城市。

今年3月,人大通过《立法法》修正案,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要求,按照省人大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围绕立法能力建设开展了一系列基础性工作。

按照《立法法》明确的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获得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对于加快我市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正式启动地方立法工作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围绕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全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各项工作。

一是制定立法条例,规范立法行为。抓紧起草《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经相关法定程序之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是开展立法调研,制定立法规划。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选取群众关心、亟需立法予以推动的事项,尽快确定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规划。

三是打造专业队伍,提高立法水平。设立立法专家咨询组,为我市地方立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四是加强建章立制,确保立法质量。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确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将开展的立法工作在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下推进。

7月31日下午,江苏省新批地方立法权的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6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座谈会在我市召开,彼此交流探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各项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志平、盛建良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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