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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同标同待遇 常州人社详解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常州晚报  2015-10-13 09:13

[摘要]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率先实现“同城、同标、同待遇”。新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率先实现“同城、同标、同待遇”。新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新政策有一定变动,细则多,覆盖面广,而眼下又即将进入2016年度参保缴费高峰期。为此,就新政策的热点问题和具体细则,晚报记者采访了市人社部门,为市民进行了一一解答。

参保对象和个人缴费标准

据了解,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按年度参保,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保险年度。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免缴确认等手续,一律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

参保对象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如下:

未成年居民、在常高校大学生均为150元/人。未成年居民包括三类人:新生儿(市本级户籍居民)、一般未成年人(市本级户籍居民)、在校中小学生;

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市本级户籍居民)、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市本级户籍居民)为350元/人;

非我市市本级户籍流动就业人员(18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为800元/人;

困难群众(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孤儿、五保户等市本级户籍居民),由政府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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