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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客修出租房跌伤 房东赔偿1.5万元

常州日报  2016-06-30 00:28

[摘要] 租住的房子漏水了,房客沈老汉爬上屋顶修理,谁知,房屋年久失修,一根横梁断裂,老汉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花去医药费1.8万余元。好心办事却摔伤,沈老汉要求房东承担一定责任未果后,双方闹到了西林司法所。昨天,经调解,房东终赔偿沈老汉1.5万元。

租住的房子漏水了,房客沈老汉爬上屋顶修理,谁知,房屋年久失修,一根横梁断裂,老汉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花去医药费1.8万余元。好心办事却摔伤,沈老汉要求房东承担一定责任未果后,双方闹到了西林司法所。昨天,经调解,房东终赔偿沈老汉1.5万元。

沈老汉是安徽人,租住在西林街道某村上,在工地打零工。今年5月,因租住的房子较为破旧,屋顶漏水严重,沈老汉是瓦工出身,就打电话给房东,说自己愿意修缮一下,房东同意。沈老汉遂爬上房顶,哪晓得,房屋年久失修,他脚踩的一处支撑横梁突然断裂,沈老汉跌落在地,疼得无法爬起。附近村民急忙将他送医,花去医药费1.8万余元。

本是好心帮房东维修,却遭遇意外伤害,沈老汉认为,房东应对自己有所赔偿。但房东认为,自己没有让他修屋顶,是他自作主张爬上去的,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昨天来到西林司法所调解。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首先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21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据此,虽然此次是沈老汉主动提出要修理屋顶,但是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房东负担。

另外,沈老汉无偿为房东修缮房屋,构成帮工关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沈老汉提出修房,房东并未拒绝,房东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沈老汉作为成年人,在维修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梳理事实、说清道理后,沈老汉和房东都冷静了下来。经协商决定:房东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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