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房产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这种生意看起来稳赚不赔。但没想到,管理方以经营业绩不佳为由,拖欠租金。近日,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不佳不能作为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判决管理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将房产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这种生意看起来稳赚不赔。但没想到,管理方以经营业绩不佳为由,拖欠租金。近日,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不佳不能作为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判决管理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2011年,市民吴女士将自己一套面积30多平方米的房产,委托给一家酒店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期限15年。在合同中,还特别备注了管理方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
到了第4年时,酒店本该于当年6月前支付租金,但迟迟未付。经吴女士催要,酒店到年底才支付了租金,但没有按约支付违约金。去年,是双方签订合同的第5年,酒店再次拖欠了下半年的租金。多次催要无果后,今年2月,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酒店管理方支付相应的租金和违约金。
管理方辩称,由于酒店的客房入住率不高,酒店没有能力按照当初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业主的全部租金。而且,吴女士已经与其余的众多业主选举出业委会,实际接收了酒店。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是固定回报托管协议,类似于风险代理,本身包含着一定的风险。虽然酒店经营业绩不佳,但这取决于经营者对市场的正确判断和科学运作,并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酒店管理方支付吴女士2016年下半年的租金以及2015年、2016年的违约金,合计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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