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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屋出力,是否能按“功劳”大小来分遗产?

常州日报  2018-04-25 07:59

[摘要] 五星街道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姐妹纠纷。

常报全媒体讯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否能按“功劳”大小来分遗产呢?近日,五星街道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姐妹纠纷。

钟楼区五星街道有对老夫妻,生育了两个女儿。两个女儿成家后,均不与父母同住。近年来,因年事已高,老夫妻和大外孙一起居住,算有个照应。两年前,老汉因病过世后,小女儿卖了自己的房子,想搬回来住,遭到大女儿大女婿的反对。他们认为,当初翻建老屋时,是他们出了大力气,如今,妹妹要搬回来住,是不劳而获想分家产。

妹妹想回家,姐姐不同意,双方闹得很不愉快。五星街道司法所调解员、律师和村委调解员将双方约到村委来调解。律师解释,法律上规定,房地产产权具有性和排他性。性是指只有产权人才具有对房地产的充分、完整的控制、支配权,以及从而享有的利益;排他性是指产权人排除他人占有、干涉的权利。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她们父亲的,母亲占有4/6的产权,两个女儿作为顺位继承人,各占有房产的1/6产权,所以,小女儿有权搬回,大女儿无权制止。

最终,姐姐接受了调解,同意妹妹一家搬回居住。

(盛芸 胡晔 庄奕)

延伸阅读:

法定继承中,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

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抚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抚养的,则不应因此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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