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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区房改工作相关政策的通知

jasminecz 2017-10-11 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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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区房改工作相关政策的通知

常房发〔2017〕48号

各有关单位:

常州作为的房改试点城市,公房出售等房改传统业务自开展至今,已有30多年的时间,为了妥善解决好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房改政策,对房改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房出售

(一)1998年12月1日前已由职工租住且单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含不成套房、老平房),继续按照常政发〔1995〕110号文确定的“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进行房改出售。但下列公房除外:

1、已列入改造规划范围内需拆除的住房;

2、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住房;

3、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二)对于实际已经占用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家庭(通过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方式取得的除外),按照2002年省、市清房政策规定,作如下处理:

1、将实际占用的第二套房屋退还原产权单位;

2、实际占用的第二套房屋符合出售条件的,与套房屋合并计算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照出售时市场评估价购买;

3、仍然保持租赁关系的,第二套房屋按照公有住房租金的3倍交纳租金。

(三)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通过办理变更租赁关系过户给子女购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产权单位同意;

2、办理过户手续时,该子女具有常州市区户籍;

3、该子女必须于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

4、该子女没有享受过购买公房、购房补贴等房改政策待遇。

(四)公有住房“劈户”并户及出售工作,按如下规定进行:

1、“劈户”的共同承租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经产权单位同意,将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共同承租的另一方,以实现公有住房“劈户”的并户,使用权有偿转让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

2、已实现“劈户”并户的,受让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该公有住房;没有实现并户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在承诺公用部位共同使用的前提下,原“劈户”住户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同时购买,并按各自《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上的面积折合成百分比对房屋产权实行按份共有。

(五)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仅适用于“劈户”并户工作,取消“劈户”并户以外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六)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时,如提供的租赁使用证是1998年12月1日以后换发的新证,需由产权单位对该房屋1998年12月1日前的租赁使用情况出具证明。

二、关于购房补贴

(一)已按单位原货币化补贴方案中确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的职工,不得以市、区或者本单位补贴标准的提高而再次申请追加补贴。

(二)大学、医院、科研机构等单位,在具体补贴标准上如需把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对应起来的,首先要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报送市房管局审核后才能够执行。

(三)部队转业人员报批老职工购房补贴时,在提交的材料里,需提供在部队享受住房补贴的情况表。按照《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购)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解释意见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49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领取的住(购)房补贴若低于安置单位同职级人员的,其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予以补足。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领取的住(购)房补贴包括1999年12月以前一次结清的和2000年1月起逐月发放的两部分。

(四)公房“劈户”家庭通过使用权有偿转让进行并户或者共同购买的,转让或者共同购买双方在申请老职工购房补贴时所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应减去原各自《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上的面积。

(五)曾经在外地工作过的同志或者其配偶曾经在外地工作的,在申请老职工购房补贴时,需要提供原工作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情况证明。

(六)因职务提升而申请差额补贴的,差额补贴额度暂按基本补贴额计发。待国家、省、市有新的明确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七)单位提出在某职工应该享受的购房补贴额里,要把原来单位在该职工分房时支付的金额或者其他住房类补贴扣除。针对此类情况,单位和该职工原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商量解决,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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