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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才,我们是认真的!常州又一波创业扶持政策来了~

常州特价租房2018-05-03 13: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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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政策

新北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政策兑现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常发〔2017〕24号)、《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试行)》(常开工委〔2017〕51号)等市、区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拨付标准及申请程序1

获得国家工信部“创客中国”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的人才团队,将项目总部落户在我区,可申请500万、300万创业资金。

1、项目获得国家工信部“创客中国”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

2、项目总部落户在新北区,并成功入选“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重点支持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

3、入选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项目与申报创业资金的企业所从事项目一致;

4、全额享受完“龙城英才计划”A、B类项目创业资金;

5、自发文确认为A、B类项目之日起3年内,任一年度企业纳税超过100万(可申请500万创业资金)或50万(可申请300万创业资金),且企业纳税表现出较高成长性。

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

企业提交《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人才项目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营业执照、领军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验资报告、企业参保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受理初审

区人社局对材料初审确认。

3、会审确认

提交区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是否符合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人才项目申报条件。对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确定资助额度并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4、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正式行文,将创业资金拨付至企业。

2

“龙城英才计划”A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300万元创业资金,15万元定额房租补贴,B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创业资金,15万元定额房租补贴,培育支持项目(以下简称“D”类项目)可申请100万创业资金。

1、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D类项目申报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区级资助资金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拨付。

2、“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类项目房租补贴随创业资金同比例拨付。

申请程序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按照市人才办相关文件要求提出创业资金申请,经市人才办发文确认,将创业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房租补贴随创业资金同比例拨付。

3

“龙城英才计划”C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200万元或100万元创业资金,9万元定额房租补贴。

1、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申报条件、创业资助协议书约定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创业企业,可在发文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分三次(按30万、60%、100%比例)申请创业资金,不再受理。

2、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申报条件、创业资助协议书约定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创业企业,在提出申请时企业至少有1人参保,可申请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的60%,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且创业企业中至少有2人在区内全职工作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政府支持资金总额60%的创业资金(已拨付30万的,申请差额部分);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总额,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且创业企业中至少有3人在区内全职工作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拨付全额或剩余创业资金。

3、“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房租补贴随创业资金同比例拨付。

申请程序

1、提交资金申请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提交《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表、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以及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C类项目创业企业可提出三次资金申请,超过三次不再受理。

2、受理初审

综合人才服务专员日常走访记录和区人才办、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现场考察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计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3、财务审计

区人社局从签约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随机确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出具《财务审计委托书》(附件3)。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财务审计规定详见附件4),审计结束后向区人社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①《创业企业概况及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5)。

②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明细,即对应各项合理资金开支金额的支出明细表。

③创业企业审计截止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会审确认

区人社局会同区人才办、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拨付条件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会审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5、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正式行文,将创业资金和与创业资金同比例的房租补贴直接拨付至创业企业。

4

“龙城英才计划”A、B、C类项目领军人才在区内购房的可申请20万元购房补贴。

1、项目领军人才在创业企业全职工作;

2、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超过20万元或在提出申请当月,企业至少有5人连续参保6个月;

3、全额享受政府创业资金资助(以发文日期为准)2年内购买位于新北区内的80平方米以上自住商品房(产权归人才所有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

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

领军人才填写并提交《新北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6)、《新北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购房承诺书》(附件7)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表、企业纳税证明、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购房审核

房管局对购房材料审核。

3、会审确认

提交区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会审通过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4、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正式行文,将领军人才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领军人才创业企业。

5

对产业链较长、市场空间巨大、带动集聚5个以上发展迅速的产业链人才项目的产业领军项目的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可申请1000万、800万、500万的特别贡献奖励。

1、自个引进并注册的项目起5年内,区内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带动集聚5个以上产业链项目落户我区并成功入选“龙城英才计划”A类项目或B类项目;

2、自个引进并注册的项目起5年内,产业链人才企业累计纳税达5000万、4000万、3000万;

3、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类项目申报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区级资助资金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全额拨付至创业企业;

4、区内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含企业主导的基金或企业控股股东个人)在产业链人才企业中出资占股或在申请当年,重点行业龙头企业与引进的人才企业有业务合作或由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推荐。

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

提交《新北区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特别贡献奖励申报表》(附件8),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表、产业链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会审确认

区人社局初审后,提交区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奖励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讨论确定奖励金额,并提出奖励资金拨付建议。

3、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正式行文,将领军人才特别贡献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6

对发展比较迅速,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龙城英才计划”创业项目,可申请150万、100万、50万、25万元的激励性资助。

申请条件及拨付办法

按照市人才办相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办发文确认,由市财政将激励性资助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

7

注册5年内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信贷融资,可申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50%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利息补贴;重大创业团队“一事一议”,补贴500万元。

申请条件及拨付办法

1、“龙城英才计划”A、B、C类项目企业注册未满5年;

2、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开票销售超过500万元,并有不低于100万元的入库税收。

3、按照信贷融资合同,到期并已偿还本息;

4、提出申请当月企业至少有5人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

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

提交《新北区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利息补贴申请表》(附件9),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表、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财务报表、融资协议以及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会审确认

区人社局初审后,提交区人才办主任会议,根据企业运营、资金拨付、信贷融资等情况,讨论确定是否符合利息补贴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讨论确定补贴标准,并提出利息补贴资金拨付建议。

3、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正式行文,将领军人才创业企业信贷融资利息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监督管理

区人才办、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具有资金监管职责,除日常监管外,每年要组织抽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入选的项目,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创新创业大赛特等奖人才项目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2

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申请表

附件3

(公司名称)财务审计委托书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兹委托贵公司对由领军人才(姓名)领办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创业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程序,以及《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财务审计规定》要求,选派专业人员对创业企业实施审计。

审计结束后,贵公司要及时将审计报告交创业企业确认(创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委托书》之日起20日内将经创业企业确认的审计报告报我局(五份)和创业企业(一份)。

联系方式: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20  年  月  日

附件4

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财务审计规定

1

一、审计起始日期认定

C类项目审计起始日期为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

2

二、合理资金开支认定

1、合理资金开支的总体认定:

(1)可计入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的主要有五大类开支费用:一是租赁本区范围内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厂房或办公用房以及装修费用;二是与企业研发、生产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购置费用(付款、发票、实物相符);三是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员工薪酬及其社会保障费用;四是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材料购置费用;五是各类税费。

(2)创业企业除以上五大类开支费用以外的其他合理的资金开支(以下简称“其他合理开支”),包括委外研发费用、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材料购置费用、购买与企业从事行业相关的无形资产的费用、企业开办费、与产品研发相关的差旅费、合理的日常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其他合理费用等。

(3)五大类开支费用均可计入合理资金开支。其他合理开支中“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材料购置费用”(所生产产品需与龙城英才申报项目相符)开支金额按不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总额度的10%的比例计入合理资金开支。其他合理开支中除“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材料购置费用”以外的金额按不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总额度的20%(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类按30%)的比例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2、合理资金开支中的人员支出认定:

(1)与创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基金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员工薪酬及其社会保障费用可计入人员支出(这部分员工如有试用期,可认同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薪酬计入人员支出)。

(2)与创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兼职人员薪酬(兼职人员人数不得多于专职人员人数)可计入人员支出。

(3)与大专院校签订实习合同后聘用的大学实习生的薪酬可计入人员支出。

以上所列人员薪酬须以公司账户转账支付为依据。

3、汽车、房产的购建费用不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4、在审计周期内,创业企业虽已挂账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5、创业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入方式必须符合企业的财务制度,与财务制度不符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费用不得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6、创业企业与关联方交易支出的价格,以公允价格为依据,明显高于公允价格的,以公允价格的金额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7、创业企业子公司的开支费用不可计入创业企业的合理资金开支。

3

三、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的认定

1、创业企业闲散货币资金可做有偿借贷(不得借贷给本创业企业股东、关联企业以及其他个人),财务上必须做好记录,审计报告中应披露具体情况。

2、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是指审计周期内的合理存放。创业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创业企业其他货币出资未合理存放”:

(1)实收资本缴纳后,将资本金转移给创业企业股东或其他个人,后由创业企业股东或其他个人陆续还入公司。

(2)至审计截止日或之前短期内,创业企业股东或其他个人将转移出去的资金还入公司。

(3)其他明显具有转移注册资本特征的行为。

3、创业企业其他货币出资未合理存放的,创业企业经整改符合“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条件满3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审计申请。严重违反相关财务规定,取消创业资金申请资格。

4

四、审计应披露事项

1、审计报告中应披露创业企业大额的其他经营性开支(如购置有价证券、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购置汽车房产等)以及剩余现金的存放情况。

2、审计报告中应披露创业企业在申请期前2个月内购买的新设备及申请期前3个月内购买的二手设备。

3、审计报告中应披露创业企业从关联企业购入的设备、产品或服务等内容。

4、审计报告中应披露创业企业中月平均工资超过1万元的人员工资,并对该员工姓名、学历、职务、参保等情况予以说明。

5

五、审计费用承担

审计费用从区相关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附件5

创业企业概况及项目支出汇总表

附件6

新北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7

新北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购房承诺书

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

1、本人知晓《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试行)》(常开工委〔2017〕51号)的相关规定和条件,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本人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本人在常州市所购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3、本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所购房屋依规进行锁定等相关操作。

4、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共有产权人(购房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新北区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特别贡献奖励申报表

附件9

新北区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利息补贴申请表

END

来源:常州国家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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