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童子河是常州市一条主要内陆河道,至今仍承担着航运和疏洪的功能。兰陵公司紧靠童子河边。去年9月,公司发现河对岸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河道截断,在做驳岸工程。
截断河道建工程引发了行政诉讼
时间:2月17日
地点:新北法院行政庭
原告:外运常州兰陵公司
被告:常州市水利局
童子河是常州市一条主要内陆河道,至今仍承担着航运和疏洪的功能。兰陵公司紧靠童子河边。去年9月,公司发现河对岸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河道截断,在做驳岸工程。
兰陵公司认为开发公司将河道截断会影响自身的安全,当即致函江苏省水利厅及常州市水利局,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出示任何防洪通道改造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截断主要航道施工的行为违法,要求水利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市水利局接到来信后当即对开发商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开发商的驳岸行为取得了规划审批手续,但其开工前没有依法将驳岸工程建设方案报批。为此,水利局立即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予以整改。
停工后,开发商立即填写了《建设项目申请书》,申请水利行政许可。水利局经审查认为开发商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于去年10月22日作出了行政许可,同意开发商重新施工。
而兰陵公司则认为,市水利局的行政许可违法,因为兰陵公司作为这项驳岸工程的重大利害关系人,对于河道是否可以恢复施工,有权申请听证。即使没有申请听证,水利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前,也应依法向兰陵公司告知施工方案。
法庭上,兰陵公司和市水利局围绕兰陵公司是否该行政许可的重大利害关系人,许可前未告知原告听证权利是否构成重大程序违法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兰陵公司认为,该许可工程项目与本公司土地使用范围相邻,施工对本公司有影响,因此公司属于重大利害关系人。而市水利局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该许可确定的施工范围并不涉及兰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不构成重大利益关系,兰陵公司对此不具有法定的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如在审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如符合法定必须听证的规定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如果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但在本案中,兰陵公司虽与行政许可决定的工程施工范围相邻,但并未涉及到其土地使用权,尽管工程施工可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足以构成对兰陵公司合法权益的重大影响,所以兰陵公司并不属于法定的重大利益关系人,也非重大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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