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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18问 全面解读7·1常州养老保险制度变化

常州晚报  2015-06-11 08:34

[摘要] 今年7月1日起,常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就我市养老保险的变动及一系列市民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作了详尽的解答。

 

问:未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是否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

答: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按规定享受了基础养老金的,仍按规定继续执行;2015年7月1日后,不再新增未参保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但2015年6月30日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15年7月1日后仍可办理申领手续,并从办理手续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

问: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领取有什么规定?

答: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享受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仍按规定继续执行;2015年7月1日后不再新增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但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15年7月1日后仍可办理申领手续,并从办理手续次月起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问: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怎样计算的?待遇会不会逐步提高?

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我市市区城乡居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2015年1月份开始,我市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

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

(2)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相关,如男满60周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如女满55周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问: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如何处理其个人账户余额?

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先到原参保缴费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续保表》,再凭参保缴费人员的死亡证明和相关关系证明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结算申请表》,经办机构核定结算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问:调整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500元。

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每年必须进行资格认证吗?冒领养老金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区社保经办机构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市区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本人提出申请,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市区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其它地区,参保人员不愿意在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衔接的,也可以就近在市区申请办理,其中户籍地在新北区的薛家、孟河、春江、罗溪、新桥、西夏墅等六个乡镇的,可以向新北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问:市区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本人提出申请,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新北区的薛家、孟河、春江、罗溪、新桥、西夏墅等六个乡镇的,也可以向新北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进行缴费、待遇领取以及信息查询?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在参保登记时选择的银行实现缴费和待遇领取,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格认证、权益查询等项目的服务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实现“一门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已将所有参保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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