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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常州日报  2013-07-25 09:03

[摘要]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住宅小区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继续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三)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的权限、程序;

(五)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维修资金账目管理机构或人员。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应当经住宅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提前书面邀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员到场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召开情况以及业主大会决议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在本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划转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材料;

(三)业主分户表决情况、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四)业主表决意见、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以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权限和程序的决议;

(五)业主委员会委托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关资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到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划转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住宅小区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维修资金支付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交存的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上年结转的,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及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补交或者续筹维修资金,方案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房屋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补足,房屋账户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已售公有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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