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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常州日报  2013-07-25 09:03

[摘要]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已售公有住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八条 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二)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三)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五)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六)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一条 由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三)业主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决算等有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查备案材料,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划转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备案通知书;

(五)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凭备案通知书和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维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应急维修项目以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5000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但应急维修项目可以除外。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施审计、招标或监理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等书面材料,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等规定,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维修资金结算申请,不予结算。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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