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对账、查询和复核制度,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维修资金结余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代管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核对、查询或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专户管理银行复核。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维修资金的管理、核算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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